女处长受贿五百万(一)具有本市崖头、石岛、好运角建成区常住户口2 年(含)以上的家庭(指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建成区);各镇和石岛管理区、好运角度假区、经济开发区代管的各街道机关在编人员、市或上级派出机构的机关事业在编人员,工作时间满2年;且其家庭不符合法定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条件的。属上述范围内且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无自有住房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集资合作建房和已购已建房屋等事实房产,以及建成区以外的自有房产,均视为自有住房);
与父母同一户口簿的已婚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核心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范围、对象,不包含户口在建成区内的城控村、村改居村。
1、家庭成员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拥有所有权房屋,申请货币补贴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自有房屋的(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厂房等。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房屋转让的除外);
3、实属本人房屋而不动产权证书在他人名下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同父母合住的家庭,父母(或子女)名下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5、申请家庭成员有汽车, 且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办理车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包括私家车和营运车辆。营运车辆包括客货运输车、工程车、出租车等;
申请人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7月1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109)领取《荣成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石岛管理区到石岛城乡建设局领取、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到区建设局领取),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申请人于7月20日前到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办理相关材料);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于集体户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附有照片的人口基本信息卡);
7、以核心家庭提出申请,但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子女出生证明;
9、申购人必须提供由市征信办(政务服务大厅)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要如实填写申请表,于8月20日前交由户籍地居委会初审并公示5日(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需由户籍地居委会与居住地居委会同时公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负责初审、审核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所有申购条件进行逐条核实。然后由申请人将申请表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市监察、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一)“户口迁入时限”“大龄青年的年龄”和“参加工作时限”“夫妻离异的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23年5月31日;
(二)“须知”中所称家庭,包括核心家庭和联合家庭。核心家庭指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是指子女婚后继续与父母同一个户口簿的家庭。未婚现役军人、在外地上学的未婚子女且户口迁出荣成的,视同家庭成员。
1、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是否清晰、完整、真实、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现场调查,查验填写的住址、现租(借)住房是否属实,是否属于无房户;
5、经调查核对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5日,就是否符合条件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2、复核申请材料、居(村)委会调查核实的准确性。必要时组织进行家庭调查;
3、经调查核对无误后,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4、2023年9月20日前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联合民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保障资格;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后无投诉或投诉无异议,确认其享受补贴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3、对公示有异议的,会同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完成调查、复核。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荣成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合同》,交付3000元的保证金,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保证金一年后全部返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资格许可证》作废,2023年度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采取“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方式。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后,可以在荣成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自主选择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不动产权证书齐全的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不得购买平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村居安置房。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购买近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住房。
(四)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及相关房产登记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自行购买的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一)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或新购其它住房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二)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三)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申请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如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则房屋共有产权人必须是申请审核表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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