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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因使用高排放柴油液压挖掘机被罚款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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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15 21:31:24 | 【字体:小 大】 |
伏羲八卦次序图千龙网北京10月22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被罚款5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7 月 26 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 31、34 号的清华附中朝阳学校改扩建工程施工工地现场进行检查。当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柴油液压挖掘机(型号为 PC300-7,出厂日期为 2010 年 5 月 10 日,出厂编号为 DBP2884,发动机识别号为 26820708,生产商为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排放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8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朝环字[XF]201807002 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上述柴油液压挖掘机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检测结果为 1.47m -1 ,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中规定的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Ⅲ类限值(0.6 m -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 号),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北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已责令其停止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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