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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日】规范操作挖掘机否则后果很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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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10 16:21:47 | 【字体:小 大】 |
修真群芳谱2017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在涟水县陈师镇沈口村一条东西水泥路上操作挖掘机作业时,因其违反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慎,致使挖机抓斗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被害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涟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挖掘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施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涟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宣判后,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施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施某某作为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违反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挖掘机时疏于观察周围情况,致使挖机抓斗撞到行人,发生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虽是挖掘机与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碰撞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本案虽发生在道路上,但案发道路正在施工,尚未投入使用,属于施工作业场所,且被告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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