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杜斯岛在哪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和《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通建工〔2018〕499号)等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和遏制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我镇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成立镇打击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孔静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局。(联系人:杨玉军、石亚龙,联系电线。)
附件:《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和遏制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专项的通知》(通建工〔2018〕449号)的文件精神的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对2017年以来全镇范围内新开工、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在建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
(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2.是否存在肢解工程、指定专业分包人、直接发包劳务作业或指定劳务分包人。
(二)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的承包行为是否合法。2.外省进苏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3.是否存在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行为。4.施工单位与现场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有合法的人事关系,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载明的一致,是否随意变更。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否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6.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7.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是否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8.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是否有手续,是否监管劳务分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及考勤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情况。9.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
(三)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的承包行为是否合法。2.外省进苏监理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3.是否存在转让监理业务、个人名义挂靠等违法行为。4.监理单位与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监理合同》载明的一致,是否随意变更,是否到岗履职。5.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工程监理资料是否规范、完整。6.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
本次打击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时间在一年左右,时间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此次整治行动采取自查、检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1月16日-2018至12月20日)。本镇范围内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对照《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认真梳理在建工程情况,相关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填报《如皋市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1)。
(二)实施检查阶段(2018年12月21日-2019年8月20日)。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查自纠和我镇督查整改的基础上,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本镇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全面排查,建立动态排查台账。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检查监理单位的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的,要分类采取整改、立案查处、曝光等处理措施。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不得担任企业项目负责人等处罚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和个人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建筑市场信用考核办法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镇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各地大型项目、重点项目。
(三)督查整改阶段(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迎接南通、如皋市两级领导机关部门的督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并进行查处。被检查的项目各方主体项目现场应按《各方主体项目现场须提供材料清单》(附件2)提供材料备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园区(公司)负责人作为各自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同时明确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负责本辖区内在建工程的自查自纠、督促整改及汇总上报工作(采用周报制),各单位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通过电子显示屏、悬挂标语、流动字幕加大宣传力度,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
(二)部门联动,合力监管。统筹建设局、工管办、便民中心、各园区(公司)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等多部门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互通情况,研究问题,共同查处,形成监管多力合一,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依照《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园区负责对2017年以来全镇范围内新开工、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辖区内的企业工程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进行调查摸底,督促各建设单位认真填报并统计上报,富皋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办公室(如皋市富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皋港物业公司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对2017年以来全镇范围内新开工、投资额(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进行填报。
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在全面排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建筑工地组织检查和巡查,各园区(公司)要积极配合,特别要加大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督查力度,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三)强化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建立台账,逐项认真调查,跟踪督办,限时销号。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部人员管理、合同履约、资金使用、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将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与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招投标监管、资质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机结合,进一步健全执法长效工作机制。
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2.每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单独填写此表。四、监理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监理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未按招标文件、监理合同预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履行监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理业务的;
监理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监理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以上与监理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监理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监理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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