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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工作,保证制定的单耗标准的统一性和实用性,根据我国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加工贸易商品单耗标准是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工贸易监管部门对加工贸易项下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包括结转深加工)加工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进行审批、备案、核查和核销的依据。既是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基本数据资料,也是海关备案和核销界定征、免、补税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加工贸易商品单耗标准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进出口贸易政策,也要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和工艺要求,利于经贸部门审批,便于海关有效监管,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
(一)每年初由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向联络小组办公室提出本年度拟制定单耗标准商品的名单。
(二)根据上述原则,联络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拟制定单耗标准的商品名单筛选的基础上,初步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提交联络小组工作会议讨论确定。
(三)各成员单位根据联络小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本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各自承担的单耗标准制定工作任务,并与联络小组办公室签订《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协议书》。
(四)各成员单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单耗标准制定工作任务,选定承制单位和承担人,并与承制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工作协议内容包括:完成调研、起草定稿的具体时间和经费补助金额。
(五)以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的名义,代联络小组下达本年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工作任务。
单耗标准制订承担人在承担某项商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工作时,应经过资料收集、调研、征求意见、上报四个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详细了解该项商品在全国的加工贸易总量、加工企业的名称、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量、原材料品质规格、成品品质规格、加工工艺、单损耗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根据上述资料,选择加工贸易量在全国排名前列的加工企业作为调研对象,组织有关人员(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经贸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研,重点了解其加工工艺、设备、单损耗、关于单耗的建议等情况;
(三)调研后,拟出该项商品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草稿,再次征求相关企业、行业专家及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四)承担人一般应在承接标准3个月内向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报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送审稿,请审定委员会进行初审;
(六)承担人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初审书面意见对单耗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耗标准的重新修改工作,送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七)初审获得审定委员会通过的单耗标准,承担人不需再向审定委员会报审;
(八)承担人在向审定委员会递交送审稿时,要随附完成单耗标准制定的工作报告(包括:制定工作基本情况和要点等有关内容的说明)。
(二)审定委员会在接到承担人报送的单耗标准送审稿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送审稿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该送审稿的内容是否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的格式要求》、是否具有操作性;
(四)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书》应按规定格式书写,主要内容包括对单耗标准送审稿的基本评价,对内容格式的评定和审定委员会的修改意见等;
(五)审定委员会对第二次送审稿的审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的内容与初审基本相同,但重点要审查初审未通过的部分是否已得到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六)审定委员会对第二次送审稿通过与否,均应提出书面审定意见,并告知承担人;
(七)通常单耗标准应在两次送审内通过,如两次送审均不能通过的,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协议书》规定办理。
经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审定后联合发文公布实施。
(一)对年度计划之外的商品,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也可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和反映,组织有关行业部门调研后决定是否列入该年度单耗标准制订计划;
(二)联络小组办公室对承担单位和个人的单耗标准制订工作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有权对商品进行调整,承担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三)有关单耗标准制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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