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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车坠河受伤家属状告管理部门法院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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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14 18:43:22 | 【字体:小 大】 |
神医毒妃全文免费阅读近日,甘州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甘州区甘浚镇一名男子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四轮拖拉机,因车辆刹车失灵,导致拖拉机驶入西总干渠,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事故。随后,该男子将市水务局、市黑河干流管理总站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44800元。
原告认为,事发路段是其所在村到耕地的唯一通道,为公共场所。且该段水渠渠口直径10米多,水渠与公路垂直落差达6米多,无必要的防护设施,未设置警戒标线,属于维护管理瑕疵。市水务局、市黑河干流管理总站作为水渠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管理养护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
市水务局认为,黑河西总干渠是国家公益性工程,该工程立项、设计、审批、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工程验收后已移交市黑河干流管理总站管理,其不应承担责任。
市黑河干流管理总站则认为,黑河西总干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认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范围,因而无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西总干渠属于公益性明渠,目前尚无要求开放式河道管理者在河道边设置防护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其作为西总干渠的管理者,其职责仅限于受益灌区的水量分配、调度和渠道管理维护等。故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过错导致意外受伤,应当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审理查明,市水务局和市黑河干流管理总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事故发生时,张某某未取得驾驶农用拖拉机执照,且所驾驶的拖拉机亦无牌照。张某某作为当地村民,长期生活、劳动在事发路段附近,对周边环境、路况及危险性应当是明知的,且事发时张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对涉案现场不知情的情况。张某某系腿部有障碍的残疾人,在未取得农用四轮拖拉机驾照的情况下,仍冒险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在案发路段通行,应当具备预见、认知风险的能力。所以,原告张某某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
“张某某的意外受伤让人同情,但是任何的维权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不能凭主观腻断。依法治国,就是要让各方的权益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正常的维护。”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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