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烟台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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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25 1:14:12 | 【字体:小 大】 |
李查儿(通讯员 殷晓金)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烟台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烟台开发区北京南路8-2号厂区内正在使用的1台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涉案叉车投入使用超过三十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制作现场笔录,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叉车使用登记。期限届满,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上述叉车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该公司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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