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莘县原副县长石汝强挪用公款营利 一审被判十五年乘龙御剑庞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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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4/27 15:14:27 | 【字体:小 大】 |
理认为法院审,为国度工作人员被告人石汝强身,上的便当操纵职务,他人财物不法收受,谋取好处为他人,形成受贿罪其行为已;工作人员身为国度,上的便当操纵职务,行营利勾当调用公款进,调用公款罪其行为形成,额庞大且数。受贿罪和调用公款罪被告人石汝强犯有,罪并罚应数。案后到,人盗窃揭发他,功行为有立;部赃款退缴全,认罪志愿,调用公款罪均依法从轻惩罚据此应对其所犯受贿罪及。
此据,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风险程度按照被告人石汝强犯罪的现实、,被告人石汝强犯受贿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徒刑十一年判处有期;公款罪犯调用,徒刑六年判处有期,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施行有。人民币590.807878万元予以充公被告人石汝强亲属及鲁宇公司退缴的赃款,国库上缴。
日近,、副县长石汝强受贿、调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莘县原县委常委,犯受贿罪以石汝强,徒刑十一年判处有期,公款罪犯调用,徒刑六年判处有期,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施行有。
孟凡萧 通信员 王希玉、闫蕾)近日齐鲁晚报聊城11月18日讯(记者 ,、副县长石汝强受贿、调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莘县原县委常委,犯受贿罪以石汝强,徒刑十一年判处有期,公款罪犯调用,徒刑六年判处有期,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施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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