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日撸主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英桃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迪、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承租原告220型推土机为其在二工河水库工地从事推土施工。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租金92067元,并于2012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已支付30000元,余款62607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6260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1815.48元;以上合计63882.48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送达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辩称:钱我已经付过了,我签合同是和张某某签的,付款是张某某老公去领的款,一共付了62127元。我和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欠条是出具给张某某的,并不是出具给原告的。钱也已经还完了,我并不欠原告钱。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黄某租用原告张某某的推土机在二工河水库工地从事推土施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2年7月11日给原告出具了以“欠山推220推土机二工河水库工地租金计玫万贰仟零陆拾柒元整(92067元)”为内容的欠条一张。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余款62067元被告拖欠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租赁费62067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足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其与原告妹妹张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欠条也是出具给张某某的,且已向张某某丈夫付款62127元,欠款已全部付清,并不欠原告款。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有张某某签名的付款表一张及证人梁某某出庭作证。但付款表为复印件,原告方证人张某某当庭否认领款及被告向其本人出具欠条的事实。证人梁某某虽能证实被告已向张某某丈夫付款,但不能证实被告向原告付款的事实。鉴于原告为欠条持有者,且被告不能提供其已向原告付款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具体支付期限,被告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被告应从结算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利率4.875‰承担欠款利息。原告主张从2012年7月12日计算利息至2013年1月12日共计6个月,利息应为1815.46元(即62067元×月息4.875‰×6个月),对该部分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设备租赁费62067元;
二、被告黄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利息损失1815.46元(即62067元×月息4.875‰×6个月)。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53元(原告已预交)与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被告黄某应向原告给付款项合计64640.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逾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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